透過朋友抄錄他人電話 這種情況可能觸法
2016年08月24日00:00 吳珮如/採訪整理
單純為個人或家庭活動目的而蒐集、處理個人資料,並不違反《個資法》。資料照片
讀者陳先生問:
若A朋友把我跟他互傳簡訊內容未經本人同意,擅自轉給B看,而B竟然還用A朋友手機傳簡訊給我。後來B透過A朋友知道我手機號碼(未徵求我同意),並直接用B自己手機傳簡訊給我。請問這樣是否涉及《個資法》問題,我是否可以對B提告呢?
律師鄭光婷答:
《個人資料保護法》針對個人資料的定義為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字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犯罪前科、聯絡方式等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辨識個人的資料。因此,上至基於公務或商業的原因,下至人民的一般日常作息,都可能接觸到他人的個人資料。
但是,為避免過多的規範對民眾日常生活造成不便,因此《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1 條規定,有兩種情形不違反該法,其中一個就是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的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例如,將家人或朋友的電話號碼抄寫成電話簿或儲存在手機通訊錄中,此種單純為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個人資料的情形,並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因此讀者提到,B將日常生活中取得的電話號碼紀錄而使用與讀者聯絡,可能屬於此種情形,而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但若B有以電話對讀者進行任何騷擾行為,則可能涉犯《刑法》強制罪,讀者可以對騷擾行為蒐證,並循民事相關規定,對B求償身體、精神的損失。
另外,提供電話的A,除非是蓄意圖謀自己或他人不法利益,而且損害讀者的權益,例如明知B要讀者的電話,是為了騷擾、恐嚇,A還將讀者的電話號碼販賣給B,才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
請選擇
基隆市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新竹縣
苗栗縣
臺中市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縣
臺南市
高雄市
屏東縣
宜蘭縣
花蓮縣
臺東縣
澎湖縣
金門縣
連江縣
請選擇
民事案件法律諮詢
家事案件法律諮詢
刑事案件法律諮詢
非訟案件法律諮詢
車禍案件法律諮詢
債務清理法律諮詢
強制執行法律諮詢
智慧財產權法律諮詢
其他法律問題諮詢
任何時間皆可
9:00 - 10:00
10:00 - 11:00
11:00 - 12:00
12:00 - 13:00
13:00 - 14:00
14:00 - 15:00
15:00 - 16:00
16:00 - 17:00
17:00 - 18:00
18:00 - 19:00
19:00 - 20:00
20:00 - 21:00
上午時間皆可
下午時間皆可
晚上時間皆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