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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新聞

透過朋友抄錄他人電話 這種情況可能觸法


2016年08月24日00:00 吳珮如/採訪整理

單純為個人或家庭活動目的而蒐集、處理個人資料,並不違反《個資法》。資料照片
單純為個人或家庭活動目的而蒐集、處理個人資料,並不違反《個資法》。資料照片

讀者陳先生問:
若A朋友把我跟他互傳簡訊內容未經本人同意,擅自轉給B看,而B竟然還用A朋友手機傳簡訊給我。後來B透過A朋友知道我手機號碼(未徵求我同意),並直接用B自己手機傳簡訊給我。請問這樣是否涉及《個資法》問題,我是否可以對B提告呢?

律師鄭光婷答:
《個人資料保護法》針對個人資料的定義為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字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犯罪前科、聯絡方式等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辨識個人的資料。因此,上至基於公務或商業的原因,下至人民的一般日常作息,都可能接觸到他人的個人資料。
但是,為避免過多的規範對民眾日常生活造成不便,因此《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1 條規定,有兩種情形不違反該法,其中一個就是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的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例如,將家人或朋友的電話號碼抄寫成電話簿或儲存在手機通訊錄中,此種單純為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個人資料的情形,並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因此讀者提到,B將日常生活中取得的電話號碼紀錄而使用與讀者聯絡,可能屬於此種情形,而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但若B有以電話對讀者進行任何騷擾行為,則可能涉犯《刑法》強制罪,讀者可以對騷擾行為蒐證,並循民事相關規定,對B求償身體、精神的損失。
另外,提供電話的A,除非是蓄意圖謀自己或他人不法利益,而且損害讀者的權益,例如明知B要讀者的電話,是為了騷擾、恐嚇,A還將讀者的電話號碼販賣給B,才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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