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死母失蹤 她該由誰監護?
2016年08月25日00:00 呂志明/採訪整理
男子想爭取妹妹的監護權,可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示意圖
不具名讀者問:
我有個朋友(25歲)的爸爸最近過世了,但是繼母已經失蹤10幾年了,家裡還有奶奶,但已年老,如果想把同父異母的妹妹監護權改在我朋友名下,要怎麼處理?要先到警察局辦理失蹤人口協尋 繼母,再向戶政機關證明繼母沒有能力監護嗎?
律師孫治平答:
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得另行聲請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
如果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民法》第1091條、第1094條、第1094-1條分別定有規定,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法院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
讀者的朋友妹妹若尚未成年,由於父親過世,而母親失蹤10幾年,事實上不能行使親權,對兒童及少年確實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建議讀者朋友可向法院請求宣告停止其妹妹母親之親權行使,並另行聲請改定監護人。如果該名友人與妹妹同居,認為自身比年老的奶奶更適合,則得提出相關事證說明,向法院聲請擔任妹妹的監護人。
至於是否必須先至警察局辦理失蹤人口協尋繼母,僅是證明繼母離家失聯之證明方法之一,並非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之必要程序。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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