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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新聞

出差加班有無加班費 關鍵是這個


2016年09月08日00:00 林益民/採訪整理

勞工出差加班,只要加班時間確實屬工作上需要,僱主就須加發薪資。資料照片
勞工出差加班,只要加班時間確實屬工作上需要,僱主就須加發薪資。資料照片

不具名讀者問:
員工出差時加班,是否要與在台灣一樣的制度,要發薪資的1.33與1.66,公司不知道是不是因為有補助平時伙食費,給予的加班費比例都低於《勞基法》,然後若是遇到假日或是特殊國定假日時出差,也都是發放低於《勞基法》的價錢,這樣合理嗎?

律師呂昀叡答:
《勞基法》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1、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2、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2/3以上。3、依第32條第3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上述規定就是讀者來信所指加班應發給薪資1.33倍與1.66倍的依據,而實務上認為加班時間須確實是因工作需要,才能請求加班時間的工資。
至於讀者來信詢問關於「出差時加班」,參照內政部1986年11月3日台內勞字第451501號函釋:「勞工奉命出差,其工作時間已超過平時工作時間,並有正當理由證明者,勞工得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要求雇主給予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內政部1987年6月4日台內勞字第506181號函釋:「勞工於勞基法規定應放假之日奉派出差,不論是否領有差旅費,均視為照常出勤,當日工資應依該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
所以,出差地點不管國內外都一樣,在法院判決實務上也是這樣處理,反而未來若涉訟,爭執的重點將在於「加班時間是否確實屬工作上之需要」,建議讀者先將相關資料備齊並詳述與工作間關聯性,以利未來訴訟上的舉證責任。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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