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辭職遭扣光薪水 竟還要倒賠錢
2016年09月10日00:00 王吟芳/採訪整理
律師指工作未滿3個月辭職,依法可免提前預告。設計畫面
不具名讀者問:
我們去應徵一家即將開幕的飲料店,試賣前就在幫老闆打掃、發傳單、原料分裝等,但是老闆說開始試賣才開始算薪水。開始試賣一周後,我們想離職,老闆也答應了,但卻說依《勞基法》規定,離職沒有事先在一星期前提出所以要扣薪3000元,等於我們要倒賠,請問真的是這樣嗎?
律師劉硯田回答:
依《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是勞工因給付勞務所獲得之報酬。勞雇雙方基於僱傭合意,勞方為老闆打掃、發傳單、原料分裝等乃給付勞務,縱使是試賣前提供的勞務,仍具對價性,所以老闆應給付該部分薪水,否則老闆即負有不當得利的法律責任。
而勞工要終止不定期契約時,原則上應依同法第15條、16條相關規定,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須於10日前預告雇主,但依讀者所述,顯然任職未滿3個月,因此依該條反面解釋,任職未滿3個月的勞方可隨時終止不定期契約。
此外,依同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若雇主違反這條規定,依《勞基法》第78條第2項規定,將被處以新台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之罰鍰。
因此,讀者老闆說得不對,他不但應該給付你們提供勞務所應獲得的工資,任職未滿3個月的你們,也可隨時提出離職以終止勞動契約,此外,老闆也不能扣薪3000元,若老闆違法扣薪,你們可以去向各地方政府勞工局或相關勞工行政機關檢舉,若查證屬實,老闆將被處以罰鍰。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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