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反悔>互毆成傷 提告反涉重罪
2008-06-02 記者林俊宏/台北報導
最後期限告傷害
一名黃姓計程車司機去年4月間開車行經北市新生高架橋時,不滿被賴姓公車司機從後方按喇叭,竟繞到公車前方,連續3次緊急踩煞車,導致公車閃避不及發生擦撞,雙方下車理論又互毆,事後私下和解,但計程車司機卻在傷害罪提告期限最後一天突然來個回馬槍告發,讓公車司機措手不及、無法反控對方傷害並損失一萬元和解金。
不過,台北地檢署調查後,卻認為計程車司機犯行不輕,故意煞車已構成妨礙舟車往來安全之虞,改依較重的3年以上、10年以下公共危險罪嫌將他提起公訴,讓機關算盡的計程車司機反而得不償失。
計程車司機與公車司機在北市新生北路和民族東路交叉口發生追撞,檢方認定傷害追訴時效雖過,但計程車司機故意急踩煞車,涉及刑責更重的公共危險罪。圖片車輛與新聞無關。(記者林俊宏攝)
運將不滿被按喇叭
至於被告傷害罪的公車司機則因坦承不諱,加上曾主動表示願意和解,卻因追訴時效已過,還被對方耍了,檢方同情他的遭遇,請求法院從輕量刑,或准予緩刑判決。
檢方表示,這名計程車司機當時已向醫院取得傷害證明書,加上曾和公車司機洽談和解事宜,並收取和解金,卻趕在最後一天提告,可能是想藉此取得未來官司訴訟優勢,讓自己立於不敗之地。
故意煞車致公車撞上
公車司機向檢方說,車禍時他雖然被毆,但也後悔打人,所以隔天主動找人談和解,對方雖收下一萬元和解金,但和解書卻遲遲未簽,他以為事過境遷,未料半年過去後,警方卻通知他做筆錄,才知道被對方騙了。
自己竟涉公共危險罪
不過,即使計程車司機撥打如意算盤,檢方仍根據行車紀錄器分析,發現公車當時延著新生北路行駛,到民族東路交叉口前,一分鐘內連續突然減速3次,證實公車司機的說法不假,雖然傷害提告期限已過,但故意在公車前方突然減速,可能波及其他無辜乘客或用路人。
檢方認定,原本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的普通傷害罪追訴期限雖然已過,但計程車司機蓄意踩煞車減速的行為,足以導致公眾運輸系統的公車發生危難,改依公共危險罪責中的妨害舟車及航空機行駛安全罪嫌將計程車司機起訴。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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