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態性被增派工作 勞工可這樣自保
2016年10月13日00:00 游仁汶/採訪整理
主管常態性交辦其他非份內工作事項,勞工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訴。設計畫面
不具名讀者問:
我在中小企擔任會計一年多,空檔時間幫忙做點加工,年初現場人員離職,公司一直招募不到新人,就把一些現場的工作指派我去做,雖不是天天,但是怕雇主會習慣性的要我在現場幫忙,請問有什麼方法可以處理這樣的事情呢?
律師古鎮華答:
依《勞基法》第10條之1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依讀者所述,讀者與雇主的勞動契約內容應以會計工作為主,並無契約上義務須從事其他勞務,若雇主因缺工而指派讀者從事原勞動契約以外的工作,已構成勞務調動行為,應遵守上述《勞基法》規定及五項調動原則。
如果雇主對於勞動條件產生不利變更,或指派讀者從事不可勝任的工作(例如從會計轉為加工或外場等勞力工作),就可能因違法調動,導致勞工權益受損,讀者可依《勞基法》第74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訴,也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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