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字號:
釋字第723號【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點數申報期限案】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103年7月25日
解釋爭點:
以審查辦法規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點數申報期限2年,違憲?
解釋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醫療服務點數,逾前條之申報期限二年者,保險人應不予支付。」(該辦法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全文,該條項規定並未修正,一0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修正刪除)有違法律保留原則,侵害人民之財產權,與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不符,應不予適用。
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部分,因本案業經作成解釋,無作成暫時處分之必要,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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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理由書、意見書、聲請書及其附件請見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司法院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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