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字號:
釋字第724號【人民團體限期整理案】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103年8月1日
解釋爭點: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規定人民團體限期整理者其理監事應即停止職權,違憲?
解釋文:
內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限期整理者,其理事、監事之職權應即停止」規定部分,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侵害憲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保障之人民結社自由及工作權,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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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理由書、意見書、聲請書及其附件請見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司法院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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