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律法律網全省免費法律諮詢

免費法律諮詢專線: 0809-091-399
發生車禍了,處理有撇步! 收到支付命令應特別注意事項 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的迷思 何謂夫妻財產制?
首頁 諮詢項目 時事新聞 大法官解釋 案例分享 法律知識 書狀範例下載 相關連結
首頁 連律法律網 > 大法官解釋 回上頁 回首頁

大法官解釋

解釋字號:釋字第733號【職業團體理事長產生方式案】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解釋文:人民團體法第十七條第二項關於「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之規定部分,限制職業團體內部組織與事務之自主決定已逾必要程度,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四條保障人民結社自由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
詳細理由書、意見書、聲請書及其附件請見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司法院大法官

線上諮詢系統立即連線,專員即刻為您服務。
我想諮詢,我可以諮詢哪些項目?
時事報你知,社會各類案件及新聞消息快報。
法律知識家,各種常見問題說明及真實案例分享。
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務事。家庭暴力防治法與民事保護令制度,幫助您遠離傷害。

立即預約免費法律諮詢

姓名: 性別:
女生 男生
居住地區:
電話: 諮詢項目: 聯絡時間:
問題簡述:
免費法律諮詢專線: 0809-091-399 連律法律網 版權所有 ©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