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字號:
釋字第772號【人民申請讓售國有財產爭議審判權歸屬案】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院台大二字第1070035594號
解釋爭點:
人民依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規定,申請讓售國有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經否准所生爭議,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審判?
解釋文: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起更名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所屬分支機構,就人民依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規定,申請讓售國有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准駁決定,屬公法性質,人民如有不服,應依法提起行政爭訟以為救濟,其訴訟應由行政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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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理由書、意見書、聲請書及其附件請見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司法院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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