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事件中,不同順位繼承人可否於同一份聲請狀聲請拋棄繼承?還是必須分別聲請?
不同順位繼承人亦可於同份聲請狀中聲明拋棄繼承,不必分別聲請,但於該份聲請狀中之前順位繼承人若未全部聲明拋棄繼承,則後順位繼承人即非當然繼承人,法院將會駁回後順位繼承人之聲請。
資料來源: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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