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雞隨雞 談夫妻住所的指定
案例:
陳林和李珊是夫妻,結婚後二人住在台中縣清水鎮陳林的住所,以養雞為業。李珊嫌養雞農村生涯太苦,在生完第二個女兒後,就搬回台中縣太平市的娘家。陳林要求李珊應在台中縣清水鎮履行同居,李珊則要求陳林應在台中縣太平市履行同居,此問題在法律上應如何解決?
解析:
根據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修正民法第一千零零二條規定,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法院為前項裁定時,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
所以本例應由陳林和李珊先協議,如協議不成則由法院來指定,或以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履行同居的住所。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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