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繼父變成法律上的正式父親
一、案例事實
未成年人小文(現年十四歲)於生父死亡後,因生母改嫁予馮桑(現年四十歲),乃隨母遷居設籍於以馮桑為戶長之馮桑住所,成為馮桑之家屬,不久後,小文的生母亦死亡,而馮桑成為小文的監護人,共同生活一段時間後,馮桑希望透過收養,成為小文法律上正式的父親,應如何辦理?
二、法律解析
根據民法第1079條第1項的規定,馮桑想要收養小文,必須與被收養人小文訂定書面的收養契約,然而由於馮桑同時亦為小文之監護人,所以在馮桑辦理收養程序時,就會遭遇到一個問題,就是馮桑得否以小文的法定代理人身份為出養之同意?
為了避免監護人於處理被監護人之事務時,濫用權利以圖利自己,民法第106條規定:「代理人非經本人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然而,在民法第77條也同時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此時馮桑同時為小文之法定代理人及收養契約的相對人,即使小文不願或不宜被馮桑收養,小文亦無法抗拒馮桑之收養,由此可知,此時顯然違反了民法第106條的「禁止自己代理原則」。
因此,為了未成年被收養人的最佳利益考量,根據高等法院座談會的意見,認為若馮桑以小文之法定代理人身分聲請收養,法院應予駁回。若馮桑真的想要收養小文,就應該先辭去監護人職務。
馮桑於辭退監護人職務後,應向法院聲請指定適當的監護人,法院則應依民法第1094條所定的監護人順序,另為小文決定監護人,馮桑則單純以收養人身份向法院聲請認可。如此一來,小文表達意見的權利才可獲得確保,且馮桑亦不致違反民法第106條「禁止自己代理原則」。
資料來源:
法務部
請選擇
基隆市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新竹縣
苗栗縣
臺中市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縣
臺南市
高雄市
屏東縣
宜蘭縣
花蓮縣
臺東縣
澎湖縣
金門縣
連江縣
請選擇
民事案件法律諮詢
家事案件法律諮詢
刑事案件法律諮詢
非訟案件法律諮詢
車禍案件法律諮詢
債務清理法律諮詢
強制執行法律諮詢
智慧財產權法律諮詢
其他法律問題諮詢
任何時間皆可
9:00 - 10:00
10:00 - 11:00
11:00 - 12:00
12:00 - 13:00
13:00 - 14:00
14:00 - 15:00
15:00 - 16:00
16:00 - 17:00
17:00 - 18:00
18:00 - 19:00
19:00 - 20:00
20:00 - 21:00
上午時間皆可
下午時間皆可
晚上時間皆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