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業者:違反國際著作權公約
記者徐開塵/報導
昨天三讀通過的著作權法修正案,明定重製出版品五分以上的侵權罰則;意即同一出版品重製五份以下,未違法;對此新規定,台灣國際圖書業交流協會召集人、麥格羅希爾台灣分公司總經理劉漢文表示,未經著作權人同意,私自影印一本書法尚不能接受,更何況五本?如果著作權法相關規定違反國際著作權公約,政府必然會受到輿論壓力。
影印業為大專院校師生影印進口西書,已造成西書進口業者極大傷害,也傷及我國際形象。劉漢文說,目前已有三到四成業績被影印業者搶走,導致外文書籍進口商壓力沈重;以前未經許可影印原文書,即屬非法行為,但影印業者仍為所欲為;現在法令再向他們傾斜,將使影印業者更肆無忌憚。
他表示看到新規定後,再與協會法律顧問商議,西書業者必會向外國總公司回報,將透過產業聯盟適度反應。
經常往返國內外的資深出版人劉炳森,也對出國購買書籍或CD入境不得超過五份規定,不表贊同。他說,網路時代,民眾只要上網就能購買各種物品,為何出國選購反而不合法?即使是五份設限也不合理,因為不論是在國內或國外購買多少數量,消費者都是付費取得物品,著作權人同樣受惠;這樣的規定顯示立法時未考量其合理性,未來必然窒礙難行。
資料來源:民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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