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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債務清理篇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問與答


一、觀念編:

Q:什麼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A: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是一部由立法院通過之法律,其目的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分別情形依本條例所定重建型債務清理程序(更生)或清算型債務清理程序(清算)清理債務,藉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

Q:有了消債條例以後,是否可以欠債不還?
A:債務人須誠實陳報資產、負債及變動的狀況,使債權人或法院可以有效查核,如為准予更生之裁定並應履行更生方案,並非所有聲請案件均可免責,如果法院裁定不免責,債務人仍要負責償還全部債務,因此,債務人不應抱著透過聲請更生或清算就可以欠債免還的想法。

Q:是不是「消費者」才可適用?什麼是「消費者」?債務總額有無限制?
A:一、消費者是指:
(一)5年內沒有從事營業活動的債務人,例如:一般上班族。
(二)雖然有從事營業活動,但5年內平均營業額每月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下的債務人。例如:在市場擺攤的小攤販、計程車司機等。
二、如為聲請更生另需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不能超過新臺幣1,200萬元。(計算至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一日止,包含本金、利息、違約金在內)。

Q:消債條例可以清理之債務種類?
A:包括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含保證債務、拍賣受償不足或民間借款等),不以因消費行為為限,亦即不論債務發生之原因。

Q:消債條例有哪些程序,是債務人聲請權應該瞭解的?
A:共有三個程序:
(一)前置協商程序或債務清理調解。
(二)更生程序。
(三)清算程序。


二、前置協商編:

Q:聲請前,一定要經過前置協商嗎?
A:如對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積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房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卡債)等債務,必須先和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進行前置協商。

Q:債務人積欠的如均非金融機構的債務,聲請前是否仍要進行前置協商?
A:不用,沒有金融機構債權人的債務人可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Q:債務人可否不經前置協商,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A:債權人有金融機構者,必須經前置協商,如未經前置協商,不得逕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Q;協商的方式?
A:一、直接與最大債權銀行為債務協商。
  二、向法院或債務人住所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Q;曾經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成立,嗣後毀諾,是否可再申請協商?
A:目前銀行公會另已提供「毀諾後個別一致性協商」之機制,由債務人與原成立協商之金融機構個別協商,於該銀行提供清償方案後,再由債務人逐一告知其他債權人是否比照辦理;另債務人如向法院或債務人住所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聲請調解亦會受理。

Q;曾經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成立,嗣後毀諾,是否可再申請更生或清算?
如曾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7項、第8項規定,曾經協商成立(包含消債條例施行前之銀行公會協商),嗣後毀諾,原則上不可聲請更生,除非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困難(含符合消債條例第75條第2項之情形),例外可聲請更生或清算。

Q:要如何進行前置協商?
A:先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調閱個人信用報告及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之後持該資料向以下任一單位聲請。
(一)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
(二)向住、居所地之地方法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三)向住、居所地之鄉、鎮、市、區公所之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Q:如何知道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是哪一家?
A:可向聯合徵信中心申請「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從清冊中可以得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是哪一家。

Q:如何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前置協商?
A:依銀行公會之要求,債務人須備妥下列文件,以掛號郵寄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提出申請:
1、前置協商申請書。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前置協商申請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
4、債權人清冊。(含聯徵中心提供之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正本及債務人自行填寫之其他債權人清冊)
5、最近2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及最近1個月核發之財產資料清單。(向各地國稅局申請)
6、最近3個月之薪資證明文件(薪資單正本或薪轉存摺影本)。
7、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正本(向各地勞保局申請),但確無本項資料者,可免提供。
8、有金融機構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之債務者需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以上「前置協商申請書」、「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表格,可於銀行公會網站(www.ba.org.tw)
下載使用或洽詢銀行公會(02-8596-2229)。

Q:申請前置協商,是否要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的總行提出?
A: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之總行或各地分行提出均可以。

Q:是否一定要委託代理人參加協商?
A:債務人可自己決定,並不一定要委託代理人,如要委託,建議委任專業律師,不要委由坊間的代辦業者辦理,以免受騙。縱使委託代理人,在協商的場合最好還是親自出席,除了表現面對債務的決心,且可親自磋商清償方案,有利成立協商。


三、更生、清算編:

Q:何謂「更生程序」?
A:「更生程序」是指由債務人提出一個6年(如有自用住宅得延長至8年),至少每3個月還款一次的債務清償計畫(即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法定程序由法院認可後,債務人只要依照該方案履行完畢,除了不免責債權外,就當然免除其他債務之制度(當然免責),在更生過程中,債務人所從事的工作不會受到任何限制。

Q:何謂「清算程序」?
A:「清算程序」是將債務人現有的財產全部拿出來變現,由法院或管理人分配給全體債權人;清算完畢後,並非當然免責,須由法院裁定免責後,債務人才能免除其他債務,如果法院裁定不免責,則債務人對其餘債務仍要負責清償,債務人最後還要聲請法院裁定復權後,才能回復因開始清算而喪失的公、私權利或資格。

Q:如何選擇「更生」或「清算」?
A:
「更生程序」適用有固定收入、還款意願 (如無固定資產或收入,但另有第三人願擔任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且無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務總金額未超過新臺幣1,200萬元者,債務人之聲請經法院裁定准許後,需提出更生方案,並經法院認可或債權人同意,還款期限原則6年,例外8年,如依約如期履行完畢,剩餘債務消滅,債權人不可再為追償。
「清算程序」一般適用於無工作能力、無收入(例如極重度身心障礙者或罹患重大疾病),不論債務總額是否逾1,200 萬元者皆可,清算聲請經法院裁定准許後,直接進入清算程序,若債務人有財產,則依債權人會議決議,無決議則依拍賣或變賣等程序進行變價,而後由法院或管理人做成分配表進行分配,若債務人無財產則裁定清算程序終結。

Q:向法院聲請更生,生活上是否會受到限制?
A:原則上不會,除非法院在認可更生方案之裁定時,為了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才會在全部履行完畢前,限制債務人之生活程度。

Q:向法院聲請更生,職業上是否會受到限制?
A:不會。

Q:向法院聲請清算,生活上是否會受到限制?
A:債務人聲請清算後,其生活即不得超過一般人通常之程度,法院還可以對其生活再進一步加以限制;至於居住方面,債務人非經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居地,法院並得限制債務人出境。

Q:向法院聲請清算,職業上是否會受到限制?
A: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準用其他法令關於破產人資格、權利限制之規定,日後須等到法院裁定復權時,才能回復。

Q:如何聲請更生或清算?
A:
(一)填寫聲請書狀向住居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例外向債務人主要財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
(二)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三)提出下列資料:
債務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向戶政機關申領)。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債權人清冊(白底藍色圓形圖案)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白底紅色圓形圖案)各1份。【可透過郵局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工作天約7至10天】
最大債權銀行出具之前置協商不成立證明書;或法院、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出具之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債務人最近二年內財產及所得清單(向國稅局申領)
依陳報之財產資料提出相關事證:
例如薪資所得(可提出扣繳憑單或薪資單)、小額存款(可提出存摺影本)、保險單、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債務人之勞保投保明細(向勞保局申領)
債務人如有社會福利補助(例如單親補助、房租租賃補助、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需提出受領補助之事證(例如存摺影本) 債務人所列生活必要支出相關單據(例如房屋租賃契約書、水電收據、電費收據、瓦斯費收據、管理費收據、電信費收據等) 債務人如有扶養親屬,應提出受扶養者之財產及所得清單,受扶養親屬受領相關社會福利補助(例如兒少補助、身心障礙生活津貼、老人年金、遺屬津貼、撫卹津貼等)之事證。

Q:什麼是「免責」?
A:免責是指債務人經過更生或清算程序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債務人沒有清償完畢之債務,其給付責任被免除的意思。

Q:有哪些債務是不免責?
A:在「更生程序」,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因故意侵權行為所負損害賠償債務、法定扶養費用,除非債權人同意,否則不免責。
在「清算程序」,下列債務不免責:
(一)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
(二)債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之債務。
(三)稅捐債務。
(四)債務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之費用。
(五)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致未申報之債權,債務人對該債權清償額未達已申報債權受償比例之債務。
(六)由國庫墊付之費用。

Q:債務人聲請清算,如果有隱匿、毀棄財產或作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或者捏造債務、承認不真實之債務,或是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會計文件,導致財產不真確等不誠實的行為,有什麼後果?
A:上開行為涉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6條之罪,得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法院會裁定不免責;又如果法院裁定免責之後才發現,也會撤銷免責,債務人將得不償失。

Q:債務人聲請更生,如果有上開行為,有什麼後果?
A:涉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7條之罪,得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法院會不認可更生方案,而進入清算程序。
在法院認可更生方案後一年內才發現,法院也可以依照債權人之聲請裁定撤銷更生,同時裁定開始清算,在進入清算程序後,法院仍會因債務人之不實行為,而裁定不免責。


資料來源: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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