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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新聞

外牆遭擅裝機盒 一招讓他拆


2016年05月04日00:00 郭芷余/採訪整理

外牆遭電信公司擅裝機盒,律師建議不要自行拆除以免觸法。資料照片
外牆遭電信公司擅裝機盒,律師建議不要自行拆除以免觸法。資料照片

讀者Karin問:
電信公司將機盒裝設在我新購的二手屋大門外牆,因房屋要整修多次請求拆除未果,也未有進一步聯繫處理進度。但我的房子未裝設該電信線路至少10年,該機盒線路凌亂,有礙觀瞻,房屋外牆整修泥作部分的工程也因此延宕,請問我是否可以直接拆除電信盒?會不會涉及毀損罪?

律師江昱勳答:
《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毀損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讀者直接拆除電信盒,造成該電信盒毀壞或致令不堪使用,恐會構成毀損器物罪,所以任意拆除電信箱,恐為自己招來涉犯刑事案件的風險,不建議自行拆除。
因此,建議讀者先以存證信函寄至該電信公司,請求移除該機盒,若函到5日內不予移除,則向法院訴請移除電信盒,並請求電信公司給付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若電信公司仍不予理會,則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本於房屋所有權人之地位,請求電信公司移除電信盒,並依《民法》第179條主張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雖然讀者表示該電信線路在房屋外牆已有10年,應可請求10年租金,但對方可以主張5年的時效抗辯。
因為打民事官司要根據請求金額預繳裁判費,若對方提出時效抗辯,讀者再縮減訴之聲明,法院也不會退還溢繳的裁判費,因此在訴訟經濟的考量下,建議直接請求5年租金就好。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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