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欠租又拒搬 房東可這樣自保
2016年05月09日00:18 王吟芳/採訪整理
房東遇惡房客欠繳房租,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示意圖
台北劉甫欽問:
我依照不動產仲介公司的契約,將房子出租給人,但對方積欠租金,即使扣了預收的擔保金,至今仍欠租2個月,我發存證信函催告,並限期繳納,但對方沒有收受,也不支付租金,請問我該如何處理?
律師梁維珊答:
依照《土地法》第100條第3款規定,承租人積欠租金,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2個月以上時,出租人得收回房屋。也就是說,假設原來房屋之押金為2個月,房客必須欠租4個月(押金的2個月及另外又欠租金2個月,共計4個月),房東才可以請求收回房屋。
本件讀者是房東,且稱已扣了押金,押金的部分等同於房屋月租金之預繳,此部分讀者必須確認押金已經抵扣欠繳之房租,在押金抵扣之後該房客仍欠2個月租金時,已經構成上述收回房屋事由,因讀者已用存證信函催告,建議再以簡訊通知房客。
前面的手續都完成之後,就看讀者當時簽的房屋租賃契約有無公證,如經公證,可直接拿房屋租賃契約到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請求返還租賃物,由法院陪同點交房屋。
如未經公證,則建議先對房客提起返還租賃物之訴訟,並一併請求房客返還逾期未繳之租金,倘房客另外有破壞房屋之情形,可同時向房客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但侵權損害的部份較難舉證,可用出租前的屋內照片,比對返還房屋後的屋內狀況。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
請選擇
基隆市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新竹縣
苗栗縣
臺中市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縣
臺南市
高雄市
屏東縣
宜蘭縣
花蓮縣
臺東縣
澎湖縣
金門縣
連江縣
請選擇
民事案件法律諮詢
家事案件法律諮詢
刑事案件法律諮詢
非訟案件法律諮詢
車禍案件法律諮詢
債務清理法律諮詢
強制執行法律諮詢
智慧財產權法律諮詢
其他法律問題諮詢
任何時間皆可
9:00 - 10:00
10:00 - 11:00
11:00 - 12:00
12:00 - 13:00
13:00 - 14:00
14:00 - 15:00
15:00 - 16:00
16:00 - 17:00
17:00 - 18:00
18:00 - 19:00
19:00 - 20:00
20:00 - 21:00
上午時間皆可
下午時間皆可
晚上時間皆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