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延遲交屋 可以這樣求償
2016年05月16日11:33 游仁汶/採訪整理
預售屋延遲交屋時有所聞。圖為已延遲交屋多時的浮洲合宜宅。資料照片
不具名讀者問:
我2013年買預售屋,交屋時間已延了2次,最後2014年簽了9月底交屋,但是沒有寫罰則,結果時間已到,房屋外觀和內部都未完工,想請問律師,我們沒有簽如何補償,這樣要怎麼和建商談賠償?
律師趙立偉答:
依讀者所述,交屋期限已延長2次,2014年間雙方又再約定同年9月交屋,但仍未完工,已超過雙方約定的履約期限,建商應負「給付遲延」的相關民事責任。
而讀者在發函向建商表示要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後,因雙方的契約關係已合法解除,讀者可向建商請求返還本件預售屋的契約價金以及附加利息。若讀者因建商交屋遲延而確實受到損害(例如遲延期間得支付房租等額外花費),也可另向建商請求賠償。
依「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條第12點,關於賣方逾期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之規定,以及第24點賠償性違約金規定,都是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的應記載事項,所以一般預售屋交易常見的契約書應都有賠償約款。
若原先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有記載賠償約款的話,讀者可依照契約的違約金約款,請求建商給付違約金以補償損害;但若如讀者表示,雙方沒有簽如何補償(應是指賠償)等約款,讀者仍可依《民法》第231條請求賠償,但須證明自己確實因交屋遲延而受到損害。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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