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作金遭扣押 可聲請保留必要生活費
2016年05月17日00:10 呂志明/採訪整理
受刑人在監所工場工作所得,也可能遭強制執行。圖為台北看守所收容人工場。資料照片
讀者林先生問:
我是受刑人,現在國中補校就讀,被害人家屬向法院提出扣押我的在監服刑的保管金、勞作金,請問我可否對法院提出協商,讓我畢業後,回工廠作業時,只扣勞作金,或訂出時間統一來扣?該怎麼寫狀?
律師孫治平答:
法務部曾於2001年一份公函認為「有關義務人在監執行,貴署行政執行處就欠稅及其他得強制執行之事件扣押其勞作金及獎勵金,在現行相關法律並無得執行之特別規定下,於法並無不合。」因此被害人家屬是可以執行讀者在監服刑的保管金、勞作金。
依照《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故讀者是可以留住維持生活所必需的金額。
至於多少金額才夠維持生活?法務部曾函文說明,為了顧及義務人在監執行的生活所需,建請扣押之額度以該項勞作金及獎勵金三分之一為限,並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另針對家境貧困、或因罹病需購買必要之飲食,以增進本身營養,或其他需額外支用勞作金及獎勵金者,則建議徵詢執行監獄依實際狀況再予酌減,以求妥適及符合人情。
因此,讀者可以用書狀,向法院敘明因勞作金、保管金遭扣押,導致經濟困難、生活困頓的情事,並請求法院可否只扣勞作金就好,或訂出時間統一來扣。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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