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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新聞

早年離婚 臨老無謀生能力怎辦?


2016年05月22日 王吟芳╱採訪整理

律師毛鈺棻談扶養義務。王吟芳攝
律師毛鈺棻談扶養義務。王吟芳攝

不具名讀者問:
我與前妻離婚時,兒子已滿20歲,女兒19歲,後來我再婚,現在我和現任妻子都已過60歲,無謀生能力,可否請與前妻所生子女扶養我?

毛鈺棻律師答:
我國《民法》規定,直系血親之間應互負扶養義務,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原則上可以請求他人扶養的,必須是自己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的人,但這項限制獨獨將直系血親尊親屬排除在外,也就是說,直系血親尊親屬即使仍有謀生能力,仍可要求卑親屬盡扶養義務。
不過,現在也有不少子女在年幼時,是遭父母虐待或不法侵害,甚至根本不是由父母扶養長大的,針對這類情況,法律則是規定可以減輕或免除他們對父母的扶養義務。
至於父母離異或再婚,原則上對雙方之間的扶養義務不生影響,因為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並不會因為父母另有家庭而改變。依本件讀者所述,他在離婚前是有扶養兒子與女兒的,如果讀者沒有對子女有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精神不法侵害,依法是可以請求與前妻所生的子女盡扶養義務的。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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