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年離婚 臨老無謀生能力怎辦?
2016年05月22日 王吟芳╱採訪整理
律師毛鈺棻談扶養義務。王吟芳攝
不具名讀者問:
我與前妻離婚時,兒子已滿20歲,女兒19歲,後來我再婚,現在我和現任妻子都已過60歲,無謀生能力,可否請與前妻所生子女扶養我?
毛鈺棻律師答:
我國《民法》規定,直系血親之間應互負扶養義務,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原則上可以請求他人扶養的,必須是自己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的人,但這項限制獨獨將直系血親尊親屬排除在外,也就是說,直系血親尊親屬即使仍有謀生能力,仍可要求卑親屬盡扶養義務。
不過,現在也有不少子女在年幼時,是遭父母虐待或不法侵害,甚至根本不是由父母扶養長大的,針對這類情況,法律則是規定可以減輕或免除他們對父母的扶養義務。
至於父母離異或再婚,原則上對雙方之間的扶養義務不生影響,因為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並不會因為父母另有家庭而改變。依本件讀者所述,他在離婚前是有扶養兒子與女兒的,如果讀者沒有對子女有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精神不法侵害,依法是可以請求與前妻所生的子女盡扶養義務的。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
請選擇
基隆市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新竹縣
苗栗縣
臺中市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縣
臺南市
高雄市
屏東縣
宜蘭縣
花蓮縣
臺東縣
澎湖縣
金門縣
連江縣
請選擇
民事案件法律諮詢
家事案件法律諮詢
刑事案件法律諮詢
非訟案件法律諮詢
車禍案件法律諮詢
債務清理法律諮詢
強制執行法律諮詢
智慧財產權法律諮詢
其他法律問題諮詢
任何時間皆可
9:00 - 10:00
10:00 - 11:00
11:00 - 12:00
12:00 - 13:00
13:00 - 14:00
14:00 - 15:00
15:00 - 16:00
16:00 - 17:00
17:00 - 18:00
18:00 - 19:00
19:00 - 20:00
20:00 - 21:00
上午時間皆可
下午時間皆可
晚上時間皆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