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受傷遭解僱 可索資遣費
2016年01月05日 記者呂志明採訪整理
讀者楊先生問:
我在2003年上班途中車禍,頭部擦傷、胸脊一、三、四節骨折,現有神經壓迫、雙手麻木,有中度肢障手冊,住院1個多月,公司不聞不問,出院才知公司沒幫我加勞健保,因無力負擔醫療費,自行在家休養,公司竟以解僱為由強迫上班,再幫我加保。2007年因無法負荷工作遭解僱,無資遣費,請問我該怎麼辦?
律師孫治平答:
《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30日內發給。?因此讀者遭解僱時,得請求公司發給資遣費。
請求時效為5年
由於該法對於資遣費的請求權時效並無明確規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曾以公函解釋,認為應適用《民法》第125條一般消滅時效期間的規定,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不過財政部有不同看法,認為資遣費之請求權時效,必須依《民法》第126條規定,應為5年。而目前在法院審判實務上,大多採取資遣費請求權時效為5年的見解。
因此,讀者於2007年離職,雖然依法可以申請,但因為已超過5年的請求權時效,如果沒有其他因素,法院會認為已罹於時效,無法請求。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
請選擇
基隆市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新竹縣
苗栗縣
臺中市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縣
臺南市
高雄市
屏東縣
宜蘭縣
花蓮縣
臺東縣
澎湖縣
金門縣
連江縣
請選擇
民事案件法律諮詢
家事案件法律諮詢
刑事案件法律諮詢
非訟案件法律諮詢
車禍案件法律諮詢
債務清理法律諮詢
強制執行法律諮詢
智慧財產權法律諮詢
其他法律問題諮詢
任何時間皆可
9:00 - 10:00
10:00 - 11:00
11:00 - 12:00
12:00 - 13:00
13:00 - 14:00
14:00 - 15:00
15:00 - 16:00
16:00 - 17:00
17:00 - 18:00
18:00 - 19:00
19:00 - 20:00
20:00 - 21:00
上午時間皆可
下午時間皆可
晚上時間皆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