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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新聞

車禍受傷遭解僱 可索資遣費


2016年01月05日 記者呂志明採訪整理

法律信箱:車禍受傷遭解僱 可索資遣費

讀者楊先生問:
我在2003年上班途中車禍,頭部擦傷、胸脊一、三、四節骨折,現有神經壓迫、雙手麻木,有中度肢障手冊,住院1個多月,公司不聞不問,出院才知公司沒幫我加勞健保,因無力負擔醫療費,自行在家休養,公司竟以解僱為由強迫上班,再幫我加保。2007年因無法負荷工作遭解僱,無資遣費,請問我該怎麼辦?

律師孫治平答:
《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30日內發給。?因此讀者遭解僱時,得請求公司發給資遣費。

請求時效為5年
由於該法對於資遣費的請求權時效並無明確規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曾以公函解釋,認為應適用《民法》第125條一般消滅時效期間的規定,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不過財政部有不同看法,認為資遣費之請求權時效,必須依《民法》第126條規定,應為5年。而目前在法院審判實務上,大多採取資遣費請求權時效為5年的見解。
因此,讀者於2007年離職,雖然依法可以申請,但因為已超過5年的請求權時效,如果沒有其他因素,法院會認為已罹於時效,無法請求。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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