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足不奉養母親 還可分遺產?
2016年05月24日00:00 林益民/採訪整理
手足未奉養母親,依舊可以分遺產。示意圖
不具名讀者問:
某甲每月固定轉帳匯錢給母親2萬元,其他兄弟姊妹皆無交付家用及孝養金,某甲擔心母親過世後,其他未分攤母親生前費用的兄弟姊妹來分遺產,可否主張先扣除歷年所轉帳給母親的現金後,再與父親及兄弟姊妹分配剩餘財產?
律師呂昀叡答: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甲的母親過世後,合法的繼承人為「甲的父親」、「甲」及「甲的兄弟姐妹」,再依《民法》第1141 條及第1144條第1款規定,應由「甲的父親」、「甲」及「甲的兄弟姐妹」依人數平均繼承財產,《民法》上所設的例外情形有《民法》第1172條「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負有債務」、《民法》第1173條「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的贈與」等,符合此二條規定的繼承人將因而減少其所能繼承的財產數額,但依讀者來信所示,並無上述例外情形,因此甲仍須依法與其父親及兄弟姐妹按人數平均分配遺產。
但就甲先前所支付的扶養費而言,首先依照《民法》第1115條第1項第1 款及第1116條之1等規定,在法律上有義務扶養甲的母親的人有:「甲之父親」、「甲」及「甲的兄弟姐妹」。
而再依《民法》第1115條第3項規定,扶養費用在原則上應平均分擔,若甲一人扛下所有的扶養費用,相當於是為其他扶養義務人「代墊」扶養費用,法院實務見解認為,甲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的規定,向其他扶養義務人請求償還各自本應分擔的扶養費用。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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