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欠租落跑 房東可用這招逆轉勝
2016年05月29日00:01 王吟芳/高雄報導
房東出租房屋,應載明相關權利義務事項。資料照片
不具名讀者問:
我將公寓出租,但房客在租約到期後就不再付房租,也不搬走,我打電話找人他都關機不接電話,到現在已經欠我租金3個月了,我該如何叫他歸還鑰匙並搬離?
律師劉硯田答:
依《民法》第445條第1項規定,房東對房客放在不動產內之物品具有留置權。因此若租約到期,而房客還欠繳3個月租金交,房東可依同法第936條規定,定出1個月以上期限,通知房客若不能在期限內清償房租,將以他放在屋內的物品抵償,但房東如果知道屋內物品是第3人所有,應一併通知相關人等。
不過,讀者提問中也指出,因房客將電話關機不接電話,所以一直找不到人,當然就無法讓房客知道房東已經通知他屋內物品被留置保管,那房東必須替房客保管留置到何時,才能進一步處理或變賣呢?
依照《民法》第936條第3項規定,房東如果通知不到房客,只要經過6個月仍未獲得房客清償積欠房租,就可以直接取得留置物的所有權,或是變賣留置物優先受償。
另外,歸還鑰匙的部分,既然連絡不到房客,當然也不太可能要他歸還鑰匙,但房東重新打鑰匙或換鎖的費用,未來也都可以向房客一併求償。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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