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避免父債子償 你可以這樣做
2016年06月01日00:00 許淑惠/採訪整理
《民法》「法定繼承」已於2009年修法改為「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制度」。示意圖
讀者陳先生問:
我自小在外,與親人皆無聯繫,兄長2014年9月告知家父已於同年3月過世,另寄來土地稅單要繼承人(我與2位兄長)補繳納2013年地價稅,因該土地有設定債權人,我詢問得知父親應有其他債務,請問現法律修正為「限定繼承」,我仍須需去法院辦理,才能避免父債子還的問題嗎?我的時間點由何時開始計算?
律師徐承蔭答:
關於繼承制度,目前我國《民法》繼承編的「法定繼承」,也就是該法第1148條,已於2009年修法,從原來被繼承人的積極財產或消極財產(債務等),原則上通通由繼承人承受,修改為「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制度」,也就是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只以繼承所得的遺產當作負責任的範圍,多於遺產的債務即無須負責。
若讀者仍有顧慮,不想採用「法定繼承」制度時,依照我國《民法》第1174條規定,關於「拋棄繼承」,可以從知悉成為繼承人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陳報「拋棄繼承」,也就是不管是債務或財產,通通不要繼承。
關於讀者的問題,建議:第一,採用「法定繼承」(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制度),讀者可檢附遺產清冊向法院陳報,並依規定程序辦理;第二,選擇「拋棄繼承」,從讀者知道成為繼承人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陳報,同時並通知其他繼承人。這樣或許較能免於日後訴訟繁瑣與答辯冗長的困擾。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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