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幫前妻代償200萬債 結局超辛酸
2016年06月05日00:00 記者郭芷余採訪整理
男子幫前妻償還200萬元卡債,前妻竟然斷絕聯繫。資料照片
不具名讀者問:
前妻離婚前向地下錢莊借錢,還有卡債,共負債約200萬元,離婚後,我花了6年時間幫她還完,她本來說每月要匯3萬還給我,卻一毛都沒給過,到現在連電話都不接了,請問我可以告她,拿回過去幫她償債的錢嗎?
律師劉硯田答:
根據《民法》第1023條第1項規定,夫妻本來就要各自對債務付清償責任,讀者在離婚後花了6年時間為前妻清償債務,這種債務清償情形是屬於《民法》第311條規定的第三人清償。
此時前夫可依《民法》第312條規定,對前妻要求於其清償限度內承受債權人的權利,換言之,連同卡債共約200萬元的債權已由前夫所受讓。前夫自然可以行使債權人權利,訴請前妻清償該筆債務。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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