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媽過世遺留房產 父女應均分
2016年06月06日00:12 林益民/採訪整理
男子喪偶後,亡妻名下房產應由丈夫及子女共同繼承,不能擅自過戶給第二任妻子。示意圖
讀者Debra問:
大嫂生前有意將房子登記給大哥及2個女兒共有,但不及辦理就去世,現在大哥交往一位年輕女友,大哥不願與小孩共同擁有房產,且他認為房子在他去世後,是太太與2個小孩均分,跟我的認知先由妻子分一半,才與孩子均分不同,請問詳情為何?若大哥生前將房子過戶給新婚妻子,小孩日後會否沒地方居住?
律師呂昀叡答:
按照《民法》相關規定,讀者大嫂的合法繼承人,是讀者大哥及2個女兒共3人,可平均分配大嫂的遺產,所以在大嫂過世後,該房屋即由三人繼承。
而該房屋在經遺產分割之前,3人對於該房屋為「公同共有」法律關係,要將房屋移轉予第三人的話,須經三人全體同意,即便大哥於遺產分割後取得部分所有權,其也只能移轉自己分配到的1/3部分,該屋的部分所有權仍屬2位女兒。
至於讀者提到「先由妻子分一半」,涉及婚姻關係消滅而衍生的「剩餘財產分配」問題,假如大哥和新婚妻子間未約定財產制,依《民法》規定,適用「法定財產制」,若大哥過世後,要比較雙方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存續期間負債後,如有剩餘,雙方就剩餘財產之差額平均分配。
但有關該房屋的部分,因為是大哥「因繼承取得之財產」,符合《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第2款例外情形,不會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自然不會有「先由妻子分一半」的問題。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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