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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新聞

父亡母再婚 遺產怎處理學問大


2016年06月08日00:00 游仁汶/採訪整理

長輩過世前,子女預立遺產分配協議可能被法院判定無效。示意圖
長輩過世前,子女預立遺產分配協議可能被法院判定無效。示意圖

不具名讀者問:
我母親多年前再婚,家中房產,銀行帳戶,定存都在母親名下,我們子女都仍保持生父的姓氏,現在母親年事已高,身體狀況不佳,卻又避談相關問題,請問我們子女和沒有法律關係的繼父,要如何處理房產等相關問題?

律師蔡皇其答:
《民法》第1138、1144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因此,讀者雖保留生父的姓氏,仍不妨礙繼承人身分,而繼父是母親法律上的配偶,也不妨礙繼承。繼父與子女對於遺產的權利,依《民法》規定,應均分遺產。
在繼承開始時,遺產屬公同共有,繼承人之間可協商如何分割遺產,若無法達成共識時,則可以請求法院裁判,依相關法律做適當分配。
由於《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所以讀者在被繼承人(母親)死亡時,才能開始繼承遺產,另外被繼承人死亡之前,繼承人不得預立遺產分配協議,否則依最高法院判例,這份協議可能會被認定無效。建議讀者要盡力說服母親依法定格式立下遺囑以預做分配,以避免往後因房產分配而可能衍生的法律紛爭。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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