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還沒入住 押金竟就損失了
2016年06月13日 鄧玉瑩╱採訪整理
租屋時要看清楚租賃契約。示意圖
不具名讀者問:
我是5月17日去看租屋並與房東打合約,起租日期訂在6月1日,已付兩個月的押金,但因家人其他等因素無法承租,所以在5月19日去電告知房東,房東說只能退一個月押金?我們連東西跟人都沒有進去,而且起租日也沒到,有什麼方式可以兩個月押金都退呢?
律師黃曉薇回覆:
在一般租賃房屋契約中,支付押租金是為了用來擔保租金的支付和損害賠償的給付,例如我們水電費沒有繳交,房東就可以在最後租約到期時,扣除未繳相關費用,再將餘額退還給房客。
這位讀者所提的問題,牽扯到「違約金」的概念,因為在一般定期租賃契約中,為了保障房東和房客雙方對契約期限的利益,都會要求房東或房客任一方若是提前終止契約時,必須要多給付一個月的租金給對方,作為賠償。
所以我們建議這位讀者可以先回去拿出當初簽訂的契約書,好好審閱當初簽訂的內容,是否有「提前解約就要給付違約金」這一項條款,如果沒有的話,就可以憑此要求房東應返還2個月的押租金。如果真的有這一項違約金條款,我們建議讀者向房東協商,但若是房東不肯或拒絕,那就向法院訴請違約金的酌減。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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