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經商失敗自殺 子女繼承債務有上限
2016年06月14日00:05 孫友廉/採訪整理
家暴男離婚後自殺,子女可繼承遺產。示意圖
不具名讀者問:
朋友嫁給離過婚、帶了1個孩子的男人,婚後生了3個孩子,後來因為這男人時常言語暴力,威脅玉石俱焚而離婚,朋友爭取3個孩子的監護權,前夫有探視權,要付贍養費。日前,前夫因生意失敗自殺身亡,請問他的債務是否會影響到前妻或孩子?他名下的房產及存款,可否作為贍養費給孩子繼續生活?
律師游弘誠答:
依據《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和第114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同一順位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根據讀者來函,4個小孩無論生母是誰,皆為朋友前夫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依《民法》第1138條第1款規定,都是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所以當朋友前夫死亡後,4個小孩都有權繼承她前夫的遺產。
目前我國《民法》繼承編,採行的是「全面限定繼承主義」,4個小孩對於父親的債務,僅需以繼承所得到的財產數額內負清償責任即可,超過部分依法並無清償責任,因此前夫的債務不會影響到讀者所生3個小孩,又如果前夫名下的房產和存款扣除債務後仍有剩餘,3個小孩依法可繼承剩餘財產。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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