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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新聞

拒讓鄰居停車 然後他就挨告了


2016年06月15日13:00 游仁汶/採訪整理

去年桃園龜山區有一輛保時捷休旅車停放騎樓,遭警員開單。資料照片
去年桃園龜山區有一輛保時捷休旅車停放騎樓,遭警員開單。資料照片

不具名讀者問:
我們住台北市1樓公寓(共4樓),當初因為擁有騎樓權狀,想說可以停車,但最近樓上住戶也想在騎樓停車,我們拒絕就被告。想問的是,我們是否在不妨礙別人通行的前提下,可自己停車,且拒絕樓上住戶停車呢?

律師蔡皇其答: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台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也規定,「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應予打通或整平;不得擅自圍堵使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64號也提到,「所稱騎樓既屬道路,其所有人於建築之初即負有供公眾通行之義務,原則上未經許可即不得擺設攤位」,《民法》則有規定「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綜合前述,騎樓所在土地為私人土地,在建物登記上為建物的附屬部分,所以騎樓所有權應屬讀者所有,只是基於增進公共利益必要,政府得依法合理限制。但所有權人不至於完全喪失騎樓管理、使用、收益、處分的權能,僅使用時不得妨礙公眾通行即可。
而在不違反公共利益前提下,所有權人對騎樓的利用行為應合法,他人若行使通行外的權利(如停車、擺攤),所有權人可視個案情況,依《民法》第767條要求排除侵害所有權。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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