誆結婚詐475萬? 痴男這招防女悔還錢
2016年06月16日00:02 游仁汶/採訪整理
女被控假借有意結婚,騙痴男交付475萬元,事後宣稱投資失利拒還錢。示意圖
讀者林小姐問:
3年前在網路上認識一名男子進而交往,期間對方透露有意結婚,要代我投資理財,2年內保證獲利百萬。我前後付出475萬,對方以投資虧損為由拒絕歸還。我告詐欺,檢察官竟認為是基於交往的信賴關係而共同投資,且對方投資虧損2000多萬元比我還多才無法還錢,因此不起訴。對方願和解承諾還錢換取我放棄追究民刑事,若對方不還錢,我該怎麼辦?刑事還能再告嗎?
律師蔡皇其回答:
《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7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因此讀者若不服檢察官不起訴的處分,依法可在上述的法定期間內提起再議。如果沒在法定期間內再議,那麼對於同一個事實就無法再提起告訴。
不過,如果對方有其他的犯罪行為,在讀者先前提出的告訴中並未提告,則可以對這部份再行提告,但要辨認犯罪行為在前案中是否已被審理,仍須視實際情況做法律上的判斷。
如果讀者要與對方和解,可在和解書中將對方還錢的金額、方式、時間、期限等細節規定清楚並寫明,以免日後發生爭議,也可規定違約條款,或要求對方提出擔保等,以確保自身權益。如果讀者已與對方和解,但對方未履行和解內容,讀者仍可因對方不履行契約,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或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刑事部分讀者仍可提告,並在提告時向檢察官說明有不依和解書履行的情況。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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