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輩過世 親屬都想拋棄繼承怎辦?
2016年06月21日00:03 許淑惠/採訪整理
想拋棄繼承,可依此範例向法院遞狀陳報。資料照片
不具名讀者問:
家父日前過世,可繼承的家母、我、我弟弟、我女兒(未滿6歲)、家父的6名兄弟姊妹都要辦理拋棄繼承,請問可否由我統一至法院辦理?或依照繼承順序逐一辦理?其他人是否須寫委託書給我?我們還需要再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嗎?
律師徐承蔭答:
關於「拋棄繼承」,我國《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且應該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而每位繼承人可各自行使拋棄繼承的權利,也可在同一份書狀上具名,然後送至法院辦理。當每位繼承人都同意辦理時,可以出具委託書,由其中1人負責處理(如遞送書狀),也可指定其中1位為送達代收人(收送文件),或委任法律專業人士代理。
但指定送達代收人或代理人時,在司法實務作業上,需要取得各繼承人的印鑑證明,用以證明各繼承人本意,涉及責任很大,請慎重為之。
當委託由1人辦理時,法院會要求其他繼承人出具切結書,確認知悉及委任,不須再以存證信函逐一通知。
最後,司法實務對拋棄繼承的順序有二種見解,其一認為,次一順序的繼承人在前一順序繼承人均未拋棄繼承前,不會發生拋棄繼承的問題,因此,應分別辦理拋棄繼承;其二則認為,法律無明文限制,當然可以同時拋棄繼承。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
請選擇
基隆市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新竹縣
苗栗縣
臺中市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縣
臺南市
高雄市
屏東縣
宜蘭縣
花蓮縣
臺東縣
澎湖縣
金門縣
連江縣
請選擇
民事案件法律諮詢
家事案件法律諮詢
刑事案件法律諮詢
非訟案件法律諮詢
車禍案件法律諮詢
債務清理法律諮詢
強制執行法律諮詢
智慧財產權法律諮詢
其他法律問題諮詢
任何時間皆可
9:00 - 10:00
10:00 - 11:00
11:00 - 12:00
12:00 - 13:00
13:00 - 14:00
14:00 - 15:00
15:00 - 16:00
16:00 - 17:00
17:00 - 18:00
18:00 - 19:00
19:00 - 20:00
20:00 - 21:00
上午時間皆可
下午時間皆可
晚上時間皆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