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父相繼往生 兄恐意外繼承弟遺產
2016年07月01日00:00 王吟芳/採訪整理
遺產問題最好事先規劃或預立遺囑,否則恐引發爭議。示意圖
不具名讀者問:
我們夫妻是1996年買屋住在台中,2015年我們接到銀行存證信函,被告知往生的小叔生前有債務,我們只知道小叔原本在高雄開公司,2004年癌症往生,但不清楚他的財務狀況,後來得知公公未辦理小叔的拋棄繼承,且公公在2006年往生時,沒有留下任何財產及債務。請問,2009年《民法》改採「全面限定繼承」,我們可以適用嗎?
律師劉硯田答:
倘若小叔生前未結婚也沒有子女,且公公並未在2004年小叔往生時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依《民法》相關規定,公公繼承小叔一切權利義務,即小叔生前債務將由公公承擔,該債務於2006年公公往生後,也成為公公遺產,若讀者先生當時沒在限期內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原則上就是與其他繼承人共同繼承公公一切權利義務。
雖然我國《民法》繼承編在2009年時修正,全面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新制,原則上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僅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不必以自己固有財產來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但新法並未溯及既往。
因此,若讀者的先生未在期限內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且非依《民法》規定的代位繼承,就無法適用新法限定繼承的規定。
除非讀者的先生可以證明未與公公同居、共用財物,無法知悉公公有繼承小叔債務,或有其他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以致未能在法定期間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才可能適用2009年起採行的「概括繼承有限責任」新制。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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