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借人開 非故意跳票不算詐欺
2015年12月22日 記者游仁汶採訪整理
讀者笨得該死的人問:
我把我的支票讓我男朋友開給他人,結果對方找上門,我才知道跳票了300萬元,雖然我也知道我有錯,不該借票給人開,但我名下無任何財產,只領基本薪資,家境也不好,對方堅持要有中間人簽名才和解,否則告我們聯合詐欺,請問我該怎麼辦才好?
律師游弘誠答:
《刑法》339條詐欺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也就是說,詐欺罪的構成要件,必須是行為人有主觀上為了自己不法所有的意圖,用詐術來取得財物或財產上的利益。
所以照讀者所稱,把支票給男朋友開立,卻跳票300萬元,應該可以認定讀者並沒有要詐騙對方的意圖,也沒有因此獲得財產上的利益,應不會成立詐欺罪。至於和解過程中,雙方所提的條件屬於「契約自由」的範疇,如果沒有違反法律規定,例如強制規定不合理之事或違背善良風俗等等,原則上也沒有違法,只能看讀者能否接受,或如何和對方協調。
協調不聲請強制執行
而因開票人沒有詐欺意圖,因此本案不構成詐欺,但因支票無法兌現,債權人可以持票,依法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開票人的財產,所以與持票人和解的內容,重點應該是可以用什麼樣的條件,可以換取持票人(對方)同意不要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而不是以持票人不告詐欺為條件談和解,畢竟對方也告不成。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
請選擇
基隆市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新竹縣
苗栗縣
臺中市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縣
臺南市
高雄市
屏東縣
宜蘭縣
花蓮縣
臺東縣
澎湖縣
金門縣
連江縣
請選擇
民事案件法律諮詢
家事案件法律諮詢
刑事案件法律諮詢
非訟案件法律諮詢
車禍案件法律諮詢
債務清理法律諮詢
強制執行法律諮詢
智慧財產權法律諮詢
其他法律問題諮詢
任何時間皆可
9:00 - 10:00
10:00 - 11:00
11:00 - 12:00
12:00 - 13:00
13:00 - 14:00
14:00 - 15:00
15:00 - 16:00
16:00 - 17:00
17:00 - 18:00
18:00 - 19:00
19:00 - 20:00
20:00 - 21:00
上午時間皆可
下午時間皆可
晚上時間皆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