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逾5年才被求償 這樣做可免還
2016年07月04日00:05 許淑惠/採訪整理
遭討債若超過5年,可上法庭主張請求權時效已經消滅,拒絕給付。示意圖
讀者小雄問:
在《蘋果》法律信箱專欄看過律師回答指出:「依照銀行借貸的慣例,讀者即使不是房屋貸款的主債務人,通常也會是連帶保證人,因此讀者在法律上仍然要與主債務人負相同的清償責任。另就清償時已經超過5年以上的利息,讀者依法是可拒絕給付的。」想請問,我要怎麼拒付超過5年以上的利息?
律師徐承蔭答:
我國法律制度設計,基於尊重現在「法秩序」狀態,以及考量「法的安定性」,所以在刑事案件上,會有追訴權時效或行刑權時效的制度設計,而在民事訴訟部分,則有消滅時效或除斥期間的制度設計。
我國《民法》對於請求權的時效,稱為「消滅時效」。而消滅時效依照請求權的性質與內容,則有時效長短不一的規定,分別為15年、5年及2年。
讀者來信所問,可能是「消費借貸借款返還請求權」及「利息請求權」,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不行使而消滅。」
另外,《民法》的設計並非是債權人請求權消滅,而是債務人取得拒絕給付的抗辯權,因此在第144條第1項則規定:「消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所以,如果讀者在遇到債權人提告求償超過5年以上的利息時,可在訴訟上抗辯請求權時效已經消滅,主張拒絕給付,讓法院依法審理判斷。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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