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整年沒放特休假 竟倒欠公司5天班
2016年07月07日00:00 鄧玉瑩/採訪整理
上班族依法每年應該至少有7天特休假。資料照片
不具名讀者問:
目前的法訂工時是雙周84小時,但我們公司實際上班雙周只有80小時(每周上班5天各8小時),我們老闆認為這樣下來,員工1年會欠12天的工時,所以即使滿1年的同仁有7天的特休,也被扣掉12天,等於還欠公司5天的上班日。請問這樣是否違法?
律師黃曉薇回答:
僱主是否可以用法定工時為標準,主張勞方若有短少服勞務,可要求依短少勞務天數抵扣特別休假?這主張要從探究勞資雙方的勞動條件約定著手。
關於工作時數部分,《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明文「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只是《勞基法》是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並非強制勞工每2周需工作滿84小時,若是勞資雙方約定少於每2週84小時的工作時數,約定周休二日,總加工作時數若是優於勞動基準法的約定,仍是合法有效。
特別休假部分,依《勞基法》第38條「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這是依年資給予的特別休假,與前面的周休二日約定不同,除非勞資雙方有特別約定,僱主不得片面主張因周休二日而扣抵特別休假。
因此依讀者所述,公司想以法定工時為標準,主張勞方短少服勞務12天,要求依短少服勞務天數抵扣特別休假,並認為勞方積欠不足抵扣天數,形同片面改變原勞動條件,這項主張與《勞基法》規定不符,確實已經違反《勞基法》。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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