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不到遣返 偷渡客可自買機票離台?
2016年07月09日00:00 記者許淑惠/採訪整理
大陸人士等不到遣返,也不能擅自離台。資料照片與本案無關
讀者曹宗華問:
我是大陸人士,因涉強盜致死、違反《國安法》等罪現在服刑,接受法律制裁。依法呈報假釋後,等於重獲自由身,但我們卻得去收容所,再一次被限制自由,如果人數不夠,或對方不來接的話,所謂的遣返就遙遙無期。這樣一點人權都沒有,怎麼一罪兩罰呢?是否可自購船票及機票離境呢?
律師周仲鼎答:
本件並無一事不二罰的問題,因刑事犯罪的處罰是國家針對犯罪行為人違法行為所做的懲處。而收容的部分並非針對犯罪行為的處罰,目的是為確保受收容人得順利完成行政執行行為的保全手段,所以經裁定收容後,不能自行出境。
而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8-1條規定,為了避免大陸人士滯留台灣不歸、藏匿、或是繼續從事犯罪行為,可以強制收容,等待遣返,但是強制收容有期間限制。
強制收容每次只能收容45天,就算要延續收容,合併計算最長也不得超過150天,期間,當事人也可提出異議,由法院認定有無收容必要,如果收容150天後,對岸仍無來接回,就僅能釋放或驅離出境,如此,可以保障當事人權益,也可維護社會治安,符合我國《憲法》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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