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售物品遭退 收回有損可求償
2015年12月11日 記者游仁汶採訪整理
讀者Amy問:
我朋友幫忙轉賣1個全新COACH包,買家收到後說,跟照片的不一樣,媽媽不喜歡要求退貨,因當初是我幫忙寄的,寄出前我有檢查,等買家寄回後,我看了傻眼,包包被對折過,摺痕有退色,但買家說他沒用過,看來就是裝傻,請問該怎麼解決?
律師游弘誠答:
依《民法》第354條第1項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而第373條則規定,「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買家必須回復原狀
因此賣家售出物品,將物品交給買家後,物品發生損壞、遺失等情況,是由買家來承受的,讀者若在包包寄出前,已確認完好、沒有瑕疵,但收到買家退貨後的包包有被對摺過、褶痕有褪色等,如果不是運送過程中造成的,讀者並不需要負責。
賣家收回發現有損壞,應盡速拍照存證,並向買家反映。因買家收到包包後,並非以包包有瑕疵為由要求退貨,所以當賣家向買家反映包包有損壞時,應由買家舉證持有時並未加以毀損,否則賣家可要求買家依《民法》應負回復原狀之賠償責任。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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