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不顧病父 妻也不能賣房付醫藥費
2016年07月15日00:00 呂志明/採訪整理
即使子女不願照顧病父,妻子也不能擅自變賣丈夫名下房產。示意圖
不具名讀者問:
若當事者病危在病床上,意識不清楚,名下有不動產,子女不願照顧。請問妻子是否可以拿房子抵押貸款來付醫藥費?妻子可以賣房子嗎?當事者有5名子女,若都不願意繼承,能不能在當事者生前,讓子女簽下放棄繼承或任何類似文件?若當事者突然往生了,妻子是繼承全部遺產?還是子女也有?
律師孫治平答:
如果夫妻沒有其他約定,則夫妻間財產關係即適用法定財產制,也就是依照《民法》第1018條規定,是由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個人財產,故妻子依法並無權直接處分(包括抵押貸款、變賣)丈夫的不動產。
再者,若丈夫已病危在病床上,意識不清楚,無法了解抵押貸款或變賣的意義,也無法授權同意妻子處分不動產,則妻子於事實上恐怕也無法將丈夫名下不動產辦理抵押貸款或直接變賣。
依《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是從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前,由於繼承事實尚未發生,繼承人並無繼承權可以拋棄,此時拋棄並不會發生法律效果。所以,縱使在被繼承人生前有令繼承人聲明放棄繼承,在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仍可依法繼承遺產。
另外,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如果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而配偶間有相互繼承遺產權,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因此有關讀者詢問,妻子及5名子女均為繼承人,6人得平均繼承被繼承人遺產。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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