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欠債 妻房屋遭塗銷登記原因是這個
2016年07月19日00:00 游仁汶/採訪整理
銀行要求塗銷房屋買賣的登記,拿回房屋抵債是否有理由,應由法院審判。資料照片
讀者寧家榮問:
我大姑與丈夫離婚後,因大姑帶3個未成年女兒,且無固定工作,故將房產轉移其名下,結果前夫向多家銀行借錢,且將我大姑列為連帶保證人,大姑為了償還其中1家銀行債務而賣房子,結果法院通知,另家銀行要塗銷房屋買賣的登記。請問立法通過不需幫前配偶還債,為何銀行還能要求將房子登記回前夫名下?
律師游弘誠答:
《民法》第1017條第1項前段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因此,我國夫妻原則上以各自財產負擔各自債務,是沒有問題的。
但根據同法第87條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同法第244條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也就是說,可推測銀行或債權人可能是依據上述規定,懷疑大姑前夫借錢後,為了脫產,所以刻意把房子移轉到大姑名下,此時銀行可主張關於該房子的移轉,是通謀虛偽意思而無效;或是認為該移轉行為有害於債權,進而主張撤銷房屋的移轉登記,讓該房屋仍屬於大姑前夫的財產,應用來清償大姑前夫的債務。不過銀行或債權人主張的理由及依據是否有理,仍須由法官審理、裁判。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
請選擇
基隆市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新竹縣
苗栗縣
臺中市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縣
臺南市
高雄市
屏東縣
宜蘭縣
花蓮縣
臺東縣
澎湖縣
金門縣
連江縣
請選擇
民事案件法律諮詢
家事案件法律諮詢
刑事案件法律諮詢
非訟案件法律諮詢
車禍案件法律諮詢
債務清理法律諮詢
強制執行法律諮詢
智慧財產權法律諮詢
其他法律問題諮詢
任何時間皆可
9:00 - 10:00
10:00 - 11:00
11:00 - 12:00
12:00 - 13:00
13:00 - 14:00
14:00 - 15:00
15:00 - 16:00
16:00 - 17:00
17:00 - 18:00
18:00 - 19:00
19:00 - 20:00
20:00 - 21:00
上午時間皆可
下午時間皆可
晚上時間皆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