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走路遭警攔查 因這事被認定酒駕
2016年07月20日00:00 林益民/採訪整理
警員若無法證明被攔查者有酒後駕駛車輛之行為,被攔查者可拒絕實施酒測。資料照片
不具名讀者問:
我凌晨在家門停好車,跟姊夫走一段路到附近夜市買東西,員警以看到我沒戴安全帽為由攔查酒測,我說沒喝酒,且是行人拒絕,員警根據我的身分證查出酒駕紀錄,支援警官說每位員警做事不同,建議我拒簽,等罰單來再申訴。但罰單上的攔檢地點與事實不符、也沒酒測就被開酒駕罰單還扣車,請問我該怎麼辦?
律師鄧啟宏答: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酒精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另內政部警政署的「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明定「駕駛人因不勝酒力於路旁車上休息,未當場查獲有駕駛行為者,應補充相關證據足可證明其有駕駛行為,始得依法舉發。」
員警若無法證明駕駛人有飲酒後且駕駛車輛之行為,則駕駛人即使拒絕實施酒測,也不該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 項前段拒絕酒測規定處罰。另該作業程序亦明定,如員警未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就予以裁罰者,該裁罰也因具有瑕疵,可請求法院撤銷。
依讀者來信所示,本案的救濟方式是向所在地方法院行政庭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原處分,並舉出相關證據向法院說明(例如請姊夫出庭作證),該員警於當時並無法證明讀者有飲酒後且駕駛車輛之行為,而主張本案酒駕罰單及扣車處分違法。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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