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宅登記兒名下 無資金證明恐遭課稅
2016年07月21日00:00 郭芷余/採訪整理
屏東市崇仁新村眷改住宅。資料照片
不具名讀者問:
張媽媽繼承已過世的張伯伯獲配發的「眷村改建軍宅」,信託登記在常年照顧張媽媽的長子名下。請問,如果張媽媽在「五年軍宅不能買賣」的期限內過世,長子可轉移至其自己或其他家人的名下嗎?如超過期限後過世,長子是否可任意在20年的信託期間內買賣或轉移?此外,長子會被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嗎?
律師嚴奇均答:
關於眷村軍宅(通稱眷宅)轉賣的限制,主要是規定在《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原則上,向主管機關購得眷村改建軍宅並登記為所有權人後的5年內,不能自行出售,也就是「眷宅禁止處分條款」。例外是,如果是向主管機關購得的買受人死亡後,繼承人依法繼承時,則不受禁止處分的限制。
依讀者所詢案例,張媽媽擁有眷村改建軍宅的所有權,是繼承自張伯伯而來,因此就不受到禁止處分的限制,且這項結論,不因張媽媽在何時死亡而有不同。
但因張媽媽在世有辦理信託登記,而且約定20年的期限,所以在期限屆滿前,該眷村改建軍宅的所有權人,不會是長子,故長子也就沒有權利自由買賣或轉移。如果張媽媽在信託期限內就死亡,可能會發生其他繼承人消極不配合辦理移轉所有權登記的情況,此時長子就需要透過民事訴訟程序解決。
此外,不論張媽媽有無信託登記,若沒辦法提出相當的資金證明,就很有可能被國稅局認定是贈與而課以贈與稅。又張媽媽信託登記給長子的眷村改建軍宅,若被國稅局認定屬於遺產,也會被課以遺產稅。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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