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休不准假未給薪 可申訴要求工資
2015年12月10日 記者賴又嘉採訪整理
我的特休假尚有3天,公司明文規定,沒休完不給薪,也不補假,視同放棄。現在快年底了,但排定休假主管又不准假,我想休周一,主管只讓我休周三,現在周五有事,主管又不准,說給我請半天,事情辦完立刻回來上班。想請問這樣合理嗎?是否有違反《勞基法》?
律師陳思菱答:
勞工特別休假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如違反規定,可處罰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可見特別休假為《勞基法》強制規定,乃勞工應享有之權利。
須按程序排休假
特別休假固然是勞工法律上的權益,然而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2款明文規定,「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僱雙方協商排定之」,所以有關實際的休假日期,讀者仍須與僱主協商排定,並依照公司之請假程序請假。若由於僱主之因素,導致勞工當年度的特休假無法休完,勞資雙方也可自行協商約定,是否以補休的方式處理,否則僱主也應依法按照勞工應休而未休之天數,發給工資。
勞工可提出申訴
按照讀者所述,讀者因公司主管不准假,而有部分特休假未休完,由於這不是勞工自願放棄休假的情況,建議讀者可向僱主請求依照未休完天數補發工資,否則可向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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