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間想離職 竟遭苛求1個月前請辭
2016年07月22日00:00 顏凡裴/採訪整理
《勞基法》明訂工作不滿1年的勞工若想離職,只要10天前提辭呈即可。設計畫面
讀者謝先生問:
我到一家飯店大夜櫃台工作5個月了,還沒過試用期,但是我已經不想通過試用期,也跟公司提離職,但主管說我要提離職的話要提早1個月前告知?主管也沒跟我協商就直接決定了,也剝奪了我剩下的2天假和22小時補休假。請問我該怎麼辦?照我原本想的時間離職會有法律問題嗎?
律師蘇淑華答:
依《勞基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而第16條第1項則規定:「雇主依第11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因讀者與雇主係簽訂不定期契約勞工(我國絕大多數上班族皆屬於此一類型),若讀者選擇自請離職時,即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只是讀者僅在飯店工作5個月,依上開規定僅需在10日前告知雇主即可,且雇主不可與勞工約定比《勞基法》預告期間還長的預告期間。如果雇主的要求違反《勞基法》,該部分約定無效,無效部分,應以《勞基法》之規定取代,也就是勞工只需遵守法定預告期間即可。
另外讀者被剝奪的2天假和22小時補休假,可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款規定及第24條規定,向雇主請求應領工資。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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