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屋後才知有違建遭拆 該找誰賠
2016年07月28日00:00 游仁汶/採訪整理
購屋前如已知有違建,可以在買賣逸缺中約定,若違建遭拆除該由哪方負責。資料照片
不具名讀者問:
我簽約買1間房屋,還沒完成交屋,就收到了違建通知單,內容是屋前、屋後違建查報單。簽約時已有寫前陽台是增建部分,但沒有勾選防火巷違建的部分,請問如果我屋後占用防火巷的被拆了,該向誰求償?我可以要求在簽約內容上面註記些甚麼保障權益嗎?
律師游弘誠答:
《民法》第373條規定,「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因此依法在交屋後,房屋的危險負擔即由買受人負擔。
不過若是賣方未揭露或隱瞞增建部分等交易資訊,依《民法》第92條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是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讀者除可在民事訴訟上主張撤銷原買賣契約、並請求返還價金之外,賣方也可能因刻意隱瞞等因素,另外觸犯《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國《民法》本著私法自治原則,讀者提到關於屋前、屋後增建部分,買賣雙方當然可以在買賣契約中載明,規範若將來增建部分遭到拆除者,任一方願負什麼樣的契約責任,不過所有契約條款,需要雙方都同意,才會成立生效。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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