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借錢不還 15年內都可討債
2016年08月01日00:00 林益民/採訪整理
消費借貸的請求權時效,依法為15年。示意圖
讀者簡姓網友問:
我2004年借出一筆錢,對方未還(期間對方有透過無摺存款支付利息),2008年重新立借據,對方一直說沒錢還,請教我追討時效是多久?是以哪一年起計算?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問題?
律師鄧啟宏答:
《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所以要成立消費借貸,必須是當事人間真有借貸的意思,且有移轉金錢的行為。
因此,如果讀者要向法院請求對方返還借款,就必須舉證:1、對方確實有向讀者借錢的事實,以及2、讀者有把錢交付給對方的事實。而消費借貸的請求權時效,依照《民法》第125條之規定,時效為15年。
至於時效從哪一年起算,必須看消費借貸契約有無訂期限,如果沒有訂期限,則看讀者是否曾經向對方訂1個月以上的期限進行催討,催討期限屆滿之後,才開始起算請求權時效。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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