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人危害公司營運 可以將他開除
2016年08月02日00:00 孫友廉/採訪整理
合夥人若有危害公司營運等重大事由,其他合夥人可將他開除。示意圖
不具名讀者問:
我和3個朋友一起合資開公司,開業一年來,其中1名朋友完全沒有參與進度,每次會議也要參加不參加的,偏偏他的職務很重要,影響到公司營運,大家決定請他離開,他要求我們退回他原有股份與款項,請問我們需要全額退還嗎?
律師呂紹宏答:
此部分應看讀者公司的型態而定,若屬合夥的情形,可依《民法》第688條「合夥人之開除,以有正當理由為限。前項開除,應以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並應通知被開除之合夥人。」規定,經由其他合夥人同意,將他開除。
不過針對這類合夥人「退夥」的情況,不論他最初出資是以金錢、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公司都應以合夥的財產,折算金錢給退夥人。
也就是說,此時必須以合夥的金錢,全額交還給退夥人,除非退夥人有積欠合夥團體債務,此時合夥團體可要求退夥人先清償,但若公司財產已因虧損而明顯不足以清償債務,則合夥人並無補充資金的義務。因此若合夥人退股,一定要先依照《民法》第675條規定查帳,以免權益受損。
其次,若公司型態屬於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形,依照《公司法》第163條「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但非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的規定,若股東表明想出脫持股,則其餘股東得依當時持股向他購買股權。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
請選擇
基隆市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新竹縣
苗栗縣
臺中市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縣
臺南市
高雄市
屏東縣
宜蘭縣
花蓮縣
臺東縣
澎湖縣
金門縣
連江縣
請選擇
民事案件法律諮詢
家事案件法律諮詢
刑事案件法律諮詢
非訟案件法律諮詢
車禍案件法律諮詢
債務清理法律諮詢
強制執行法律諮詢
智慧財產權法律諮詢
其他法律問題諮詢
任何時間皆可
9:00 - 10:00
10:00 - 11:00
11:00 - 12:00
12:00 - 13:00
13:00 - 14:00
14:00 - 15:00
15:00 - 16:00
16:00 - 17:00
17:00 - 18:00
18:00 - 19:00
19:00 - 20:00
20:00 - 21:00
上午時間皆可
下午時間皆可
晚上時間皆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