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辦理拋棄繼承 免擔心繼承債務
2016年08月04日00:00 郭芷余/採訪整理
長輩過世後,若擔心繼承債務,可聲請拋棄繼承。示意圖
不具名讀者問:
家人2004年過世,當初有去辦理拋棄繼承,近日卻收到法院信函,說是有債權人要確認債務繼承權,我上網查資料,得知2009年間我國《民法》第1148條,已將「繼承」修正為全面限定繼承。請問我的情況是否適用新《民法》?
律師賴佩霞答:
《民法》第1148條第2項於2009年6月10日修正原因,主要是考量常有繼承人不知法律規定,未於法定期間內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導致背負繼承債務,影響其生計。
為了解決這種不合理的現象,主管機關才修訂《民法》第1148條第2項,明定繼承人原則上依第1148條第1項規定承受被繼承人(已過世親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不過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只需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
例如:被繼承人生前積欠1000萬元債務,而繼承人僅分配繼承遺產100萬元,原則上就只需要針對分配所得的100萬元遺產清償債務即可。
而讀者既已於家人過世時,依當時適用的《民法》拋棄繼承規定,完成拋棄繼承程序,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之後2009年6月10日增訂的《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並不影響讀者先前拋棄繼承之事實,建議可將先前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函文等相關資料,提供給現在發函給讀者的法院參考,應該就可解決您的困擾。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
請選擇
基隆市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新竹縣
苗栗縣
臺中市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縣
臺南市
高雄市
屏東縣
宜蘭縣
花蓮縣
臺東縣
澎湖縣
金門縣
連江縣
請選擇
民事案件法律諮詢
家事案件法律諮詢
刑事案件法律諮詢
非訟案件法律諮詢
車禍案件法律諮詢
債務清理法律諮詢
強制執行法律諮詢
智慧財產權法律諮詢
其他法律問題諮詢
任何時間皆可
9:00 - 10:00
10:00 - 11:00
11:00 - 12:00
12:00 - 13:00
13:00 - 14:00
14:00 - 15:00
15:00 - 16:00
16:00 - 17:00
17:00 - 18:00
18:00 - 19:00
19:00 - 20:00
20:00 - 21:00
上午時間皆可
下午時間皆可
晚上時間皆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