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交往真騙錢 難證明詐欺意圖
2015年12月03日 記者游仁汶採訪整理
讀者楊小姐問:
4年前和自稱公司負責人、社區大學教師的失婚男交往後,他向我借15萬,說會還錢並結婚。後來輾轉發現他的第2任前妻曾在網路上寫到,當初婚後不久他就連續外遇,第1任前妻也稱他很會裝可憐,取得信任後再騙婚騙錢。我提告詐欺,但檢方認為他有意還款,只是暫時沒錢而不起訴,請問我該怎麼辦?
律師游弘誠回答:
依據《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已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因此如意圖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明知自身無意償還款項,卻利用交往、婚姻等關係,使對方陷入錯誤的不正當手段,進而讓對方同意借錢,依法來看,是可以用詐欺罪加以定罪的。
不服處分可再議
不過因為這類案件,要證明犯罪嫌疑人在交往初期,就有利用交往、婚姻關係當做手段,而無意還款仍借錢的不法所有意圖,有一定的難度存在,因此實務上究竟是屬於「婚姻詐欺」,或是單純民事糾紛,常常只有一線之隔。
依照讀者敘述的情況,如果不服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可依法提起再議,或是尋求民事訴訟途徑,向對方請求返還借款。
由於無法明確知道,讀者所握有的證據內容,建議讀者可以備齊相關資料、證據後,找法律專業人士討論,以獲取完整的法律意見。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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