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離婚又不願配偶分財產 只能這樣做
2016年08月12日00:00 游仁汶/採訪整理
夫妻離婚時,只要是2人婚後所取得的財產,原則上都應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示意圖
不具名讀者問:
我沒同意分居,太太3年前把孩子帶回中國,我為了她們也去中國求職2年,失敗後回台灣,也求她回台灣,她就與我鬧離婚,這段期間我有給生活費,後來她騙我要回來卻又沒回來才中斷。目前在離婚訴訟,但最近簽約要買房子,我怎麼做才能防止房子被她爭走一半?除了以我兄弟姊妹名義外,可以用法院公證嗎?
律師呂紹宏答:
依照《民法》第1030條之1第1、2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因此依法規定,夫妻結婚後所取得的財產,若雙方離婚時,應納入婚後財產取得範圍計算。換句話說,房屋只要登記在讀者名下,就會被納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而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方式,首先夫或妻先計算出所積欠的債務及剩餘財產的淨值,扣去負債後,所剩下的就是要「比較分配」的範圍,較少的一方可以向較多的一方請求分配財產,所以不見得是太太一定可以向讀者要房子的一半,此時仍要視雙方剩餘的財產分配計算。
依讀者所述,如果是屬於婚後財產的部分,配偶之一方就可以要求剩餘財產分配,所以只要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會被納入計算請求,但如果是買兄弟姊妹名字,則形式上配偶之一方難以主張該財產應納入分配,除非在訴訟上證明該房屋實質上屬於讀者所有。
此外讀者也可向法院主張配偶對於婚後財產並無相當貢獻,如果平均分配,會明顯有失公平,例如造成讀者生活困難等等,或者依照同法第2項規定,請求減少或免除剩餘財產分配。
至於讀者所稱由法院公證,在本案中並沒有相當的幫助,因為公證只是透過公證之第三人去公證某樣事物,並不涉及雙方財產應如何分配。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
請選擇
基隆市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新竹縣
苗栗縣
臺中市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縣
臺南市
高雄市
屏東縣
宜蘭縣
花蓮縣
臺東縣
澎湖縣
金門縣
連江縣
請選擇
民事案件法律諮詢
家事案件法律諮詢
刑事案件法律諮詢
非訟案件法律諮詢
車禍案件法律諮詢
債務清理法律諮詢
強制執行法律諮詢
智慧財產權法律諮詢
其他法律問題諮詢
任何時間皆可
9:00 - 10:00
10:00 - 11:00
11:00 - 12:00
12:00 - 13:00
13:00 - 14:00
14:00 - 15:00
15:00 - 16:00
16:00 - 17:00
17:00 - 18:00
18:00 - 19:00
19:00 - 20:00
20:00 - 21:00
上午時間皆可
下午時間皆可
晚上時間皆可